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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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1條,當行政機關接到保護令執行的申請時,如果該行政機關不是負責執行保護令的機關,就必須告知申請人該保護令的執行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在確保申請人能夠準確知道該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其權益。 例如,如果一位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向警察機關提出保護令的申請,但根據該法條,警察機關並非執行保護令的機關,則警察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應向正確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社會局或法院。這樣申請人才能順利獲得保護令的執行和保護。 我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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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