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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於法院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二、緊急救援。 三、安全護送。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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