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9-3 條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為延長保護令聲請之通知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通知當事人時: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被害人時:得視需要,商洽被害人訂定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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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六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5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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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