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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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5條,當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已經完成遷出行為,以確保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能夠安全佔有住居所。 例如,如果有一個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婦女,她聲請了保護令,並要求她的丈夫遷出他們共同的住居所。警察機關接到保護令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的規定,應確認丈夫已經完成遷出的行為,並確保被害人能夠安全佔有住居所。
- 相對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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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