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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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保护令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第14条规定如下: 1.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應由被害人持憑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學校申請: - 戶政事務所:被害人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或交付被害人及其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资料。 - 學籍所在學校:被害人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被害人及其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学籍相关信息。 - 國稅局:被害人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被害人及其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所得来源相关信息。 2.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可以由保護令之聲請人代为申请上述事项。 3. 如果保護令的有效期间发生变更,被害人、申请人或相对人应当持有保護令或相关证明文件,向上述机关、学校进行变更或注销申请。 以上解释来源于参考资料《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该资料与题目有100%关联度。 Example: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女性受到家庭暴力,她可以申请保護令。根据第14条规定,她可以持有保護令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或交付她和她被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资料;向学籍所在的学校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她和她被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学籍相关信息;向国税局申请禁止相对人查看她和她被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所得来源相关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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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