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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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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8條,當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而且應告知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保護令。這表示當義務人違反保護令,拒絕按照保護令安排進行未成年子女的交往時,相關的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應該依法處理此事,並告知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修改原來的保護令。 這些資訊可以在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找到,該資料庫包含了台灣的各種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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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8 條規定:「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