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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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8條,當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而且應告知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保護令。這表示當義務人違反保護令,拒絕按照保護令安排進行未成年子女的交往時,相關的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應該依法處理此事,並告知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修改原來的保護令。 這些資訊可以在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找到,該資料庫包含了台灣的各種法規文件。
- 義務人名詞
- 會面交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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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