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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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警察機關在執行保護令並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可以考慮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意見,決定交付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 2.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警察機關應根據權利人的聲請,給予義務人一定期限來完成交付。如果屆期時義務人仍未交付,應發給權利人一份證明文件,證明義務人未能履行。同時告知權利人可以以保護令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可見《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7條。
相關函釋 1 則
- 審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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