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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303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6 年 12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關於警察機關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保護令方式之研討結果,係在修法之前作成,故與現行法律間之適用,仍應參酌現行法令,本於機關權責卓處

主旨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家護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4 號研討結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11 月 15 日衛部護字第 1061461204 號函。 二、旨揭疑義,謹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係該法 96 年 3 月28 日修正時所增訂(貴部來函檢附之內政部警政署 106 年 10月 25 日警署防字第 1060149274 號函說明二參照)。另就警察機關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保護令之方式,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7 條有更詳細之說明。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係在修法之前作成,其與現行法律間之適用疑義,請參酌現行法令規定,本諸主管機關權責及法律確信卓處。 (二)以上意見如遇審判上具體個案,基於憲法保障審判獨立規定,本院尊重法院本其法律確信所為判斷,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循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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