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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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如有舞弊者移送法院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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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在處理互助共濟事項過程中發現有舞弊行為,可以將該案移送法院進行追究。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互助共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防止濫用互助共濟制度的情況發生。根據台灣地區的司法實務,舞弊行為可能包括偽造文件、虛報事實、故意欺騙等,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舞弊。舉例來說,如果在申請互助共濟時提供的文件被發現是偽造的,或是故意提供虛假資訊來獲取不應享受的互助金,這都可以視為舞弊行為,並且可以被移送法院進行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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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