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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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互助共濟事業有效推行,得就偵破刑案及辦理經濟案件等獎金中提繳部分金額充作互助金,其提繳比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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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4條的規定,為了有效推行互助共濟事業,可以從偵破刑案和處理經濟案件等獎金中提取部分金額用於互助基金,而提取的比例則可以另外規定。具體的提取比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進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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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