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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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
- 2.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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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6條,警察人員自警察機關離職,不論在參加互助期間是否有領取過補助費或慰問金,已繳納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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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