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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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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
  2. 2.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6條,警察人員自警察機關離職,不論在參加互助期間是否有領取過補助費或慰問金,已繳納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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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16 條規定:「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