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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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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應附繳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7條,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時,應附上繳交的證明文件,例如附表三。這些文件可能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表格、相關存摺或銀行文件等。具體附上的文件內容和格式應按照該法條所提供的相關規定進行。例如,表格可能包含有關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申請事項的詳細說明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詳細的附表內容和相關的文件可通過閱讀具體的法律條文和相關的執行規定或辦法來進一步瞭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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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應附繳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