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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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全體員警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每月按其警勤加給百分之四.五扣繳,充作工作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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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8條,警察機關全體員警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每月按其警勤加給的百分之四.五扣繳,充作工作獎助金。 根據該條,警察機關全體員警中,只有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才會被扣繳工作獎助金。其中的警勤加給是根據警勤級別分為一、二、三級,根據警察人員俸給法第27條的規定,警勤加給是特殊性質的工作加給。因此,支領其他等級的警勤加給的警察人員不會受到這項扣繳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警察人員支領的是四級警勤加給,則不受此條規範影響,不需要扣繳工作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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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