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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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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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19條規定,警察機關為了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該條沒有具體明確的金額規定,而是提到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工作獎助金金額要根據相關的命令或規定來確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激勵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和雇員協助警察機關的工作。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的整體目標,該規定旨在提高工作效率、維護社會治安,並發揚互助共濟精神。具體而言,它鼓勵這些非警察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以幫助警察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並提供社會服務。 然而,由於本條並未提供具體的標準,因此無法提供範例或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該條。為了確切理解工作獎助金的具體內容與標準,需要參考相關的命令或規定。根據我的知識,我無法輕易提供最新的命令或規定,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條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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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