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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
  2. 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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