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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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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獎助金之保管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
  2. 2.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20條的規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工作獎助金的保管和核發應該與互助基金和互助金進行分別管理,這意味著這些資金應該在管理和使用上進行區分。 2. 如果工作獎助金有剩餘,而互助金不足以支應時,可以經由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審查通過,並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的支應。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利用工作獎助金來彌補互助金的不足。 這些解釋參考了「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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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20 條規定:「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