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22 條(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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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22條的規定,各級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的警力,並執行各種勤務。當所屬的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勤務指揮中心可以洽請非所屬或附近轄區的警力來協助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該地區的警務指揮中心可以請求附近其他地區的警力前來協助處理交通管制、事故現場保護等工作。這樣可以有效地統籌調度警力,協助處理災害、事故或案件,提升應變能力和勤務效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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