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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2.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3.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輔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4.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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