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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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11條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的相關事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根據受輔導少年的需要,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合作或協同合作,加強少年的輔導工作;同時也應根據情況提供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業,舉辦相關的少年福利服務和其他輔導活動。此外,少年輔導委員會可以聘用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有輔導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的學生,來協助開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的預防工作。具體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設置和實施細則由內政部與法務部、教育部和衛生福利部共同制定。
- 少年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虞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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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