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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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少年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妥善的輔導和協調: 1. 受過刑事或保護處分,或已經執行完畢後處於失學、失業或失養的狀況。 2. 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並告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對該少年進行嚴格的管教,或者由少年調查官對其進行告誡。 3. 家庭失去功能,使得少年無法得到適當的管教。 4. 其他認定有需要進行輔導的情況。 根據上述法條,少年輔導委員會可以接受相關機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具有監護權的人的請求,對該少年進行輔導。 參考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少年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不付審理名詞
- 諭知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告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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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