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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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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 三、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 四、其他認有輔導必要。
  2. 2.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少年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妥善的輔導和協調: 1. 受過刑事或保護處分,或已經執行完畢後處於失學、失業或失養的狀況。 2. 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並告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對該少年進行嚴格的管教,或者由少年調查官對其進行告誡。 3. 家庭失去功能,使得少年無法得到適當的管教。 4. 其他認定有需要進行輔導的情況。 根據上述法條,少年輔導委員會可以接受相關機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具有監護權的人的請求,對該少年進行輔導。 參考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少年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不付審理名詞
  • 諭知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告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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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2 條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