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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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