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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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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13條,少年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終止輔導: 一、當少年年滿18歲時。 二、當少年已經接受輔導達到三年時。 三、當少年有其他法律或實際原因時。 關於第13條的解釋,根據法律資料《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通則-身分專有法自主性解釋之特殊解釋問題(第18之10)》指出,第13條的第二款"實施輔導滿三年"的解釋為,從輔導開始計算,如果輔導時間已超過三年,則可以終止輔導。 另外,根據資料《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施行細則》第15條,針對第13條第三款的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並沒有具體的列舉。所以,具體的終止輔導原因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情況來判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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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