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別填記。但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製通知單。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4條,對於存在多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通知單的「違規事實」欄中分別填記每一個違規行為。即使是不同的處罰機關或者是應處罰對象不同,都應分別填寫相應的通知單。 例如,如果一位行為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違反了兩項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比如超速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處罰機關應分別填寫兩張通知單,分別在其中的「違規事實」欄中寫明違反速限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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