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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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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舉發。 二、職權舉發。 三、肇事舉發。 四、民眾檢舉舉發。 五、受處分人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2. 2.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5条的规定,该条主要涉及到填制通知单并规定了受通知人应到案的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填制通知单后,受通知人应在距离举报日30日内到案。但以下情况除外,其应到案的日期为45日: a. 直接行程(逕行)举报。 b. 职权举报。 c. 事故导致的举报。 d. 民众检举的举报。 e. 受处分人非当场被查获的驾驶员或行为人。 2. 上述通知单应明确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单时应到案的日期不足30日或已超过应到案日期的情况,则可在送达生效日后的30日内到案。 以《道路交通管理案件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例,可以进一步解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5条的具体内容。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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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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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