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的情形包括牌照、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執業登記證,以及車輛本身、攤棚、攤架等。例如,違反第一項第一目的情況可指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的牌照;違反第一項第三目的情況可指持逾期的駕駛執照駕車;違反第一項第五目的情況可指未依規定換領號牌逾期仍未換領等。代保管物件應在通知單中清楚記載名稱、號碼、特徵等詳細資訊。此外,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的處理由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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