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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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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 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期仍不換領。 (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 (七)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八)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 (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 (十)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 (十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移置保管該汽車時。 (十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七項或第九項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 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代保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四)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五)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查,或拒絕接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九)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情形。 (十一)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二)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十三)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四項之情形。 (十四)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四、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 (一)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二)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 五、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沒入之情形。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 (三)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之情形。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後段之情形。 (五)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 (六)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七)慢車有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應沒入之情形。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
  2. 2.前項暫代保管物件,應於通知單之代保管物件欄,明確記載該代保管物件之名稱、數量、證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或物件之特徵;第一款第五目至第八目代保管汽車號牌者,並記明「限當日駛回」,違反者依本條例規定舉發。
  3. 3.第一項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的情形包括牌照、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執業登記證,以及車輛本身、攤棚、攤架等。例如,違反第一項第一目的情況可指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的牌照;違反第一項第三目的情況可指持逾期的駕駛執照駕車;違反第一項第五目的情況可指未依規定換領號牌逾期仍未換領等。代保管物件應在通知單中清楚記載名稱、號碼、特徵等詳細資訊。此外,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的處理由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負責執行。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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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規定:「舉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 一、當場暫代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