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所顯示的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1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根據本法規第85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當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而無法透過開啟車門以外的方式查清所有人身份時,可以開啟車門以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保存的證件等方式,以了解車輛的所有人身份。 2. 在進行開啟車門和查證的過程中,必須全程進行錄影,以作為存證之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車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而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交通執行人員可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開啟車門並進行查證,例如檢查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者在車內查找是否有保存著車主的身份證件等。在這個過程中,執行人員必須進行全程的錄影,以作為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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