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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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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移置或扣留之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之方式查知所有人者,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查知車輛所有人。
  2. 2.前項開啟車門及查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顯示的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1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根據本法規第85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當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而無法透過開啟車門以外的方式查清所有人身份時,可以開啟車門以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保存的證件等方式,以了解車輛的所有人身份。 2. 在進行開啟車門和查證的過程中,必須全程進行錄影,以作為存證之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車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而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交通執行人員可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開啟車門並進行查證,例如檢查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者在車內查找是否有保存著車主的身份證件等。在這個過程中,執行人員必須進行全程的錄影,以作為證據保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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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移置或扣留之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之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