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3 條
- 1.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 2.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 3.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 4.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 5.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 6.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車輛遭拖吊移置保管後,經通知限期領回又屆期未領,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即由機關拍賣,所得扣費後依法提存。
Q · 車被拖到保管場放著不領,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車輛被移置保管後,機關會通知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查無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即由機關拍賣。拍賣所得先扣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保管費自移置日起逐日累加,符合廢棄車標準者則直接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白話解讀
三個月。這是你的車被拖走放在保管場後,從「暫時保管」變成「永久失去」的倒數期限。第85條之3是整個車輛移置保管制度的執行細則。第一項列出了哪些條文授權拖車和扣車,誰可以執行(交通警察、稽查人員,違停的甚至交通助理人員就可以動手),可以用民間拖吊車來拖。第二項規定拖吊費和保管費由車主負擔,不繳的話會被追繳。但真正讓人冒冷汗的是第三項:保管場通知你限期領回,你不領、或者根本找不到車主的,公告三個月後就拍賣掉。拍賣所得先扣掉罰鍰、拖吊費、保管費,剩下的依法提存。如果車況太差連拍賣都不值,就當廢棄物清理。你的車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賣掉或報廢,而你連被通知都沒收到,因為通知寄到你的戶籍地,你搬家沒更新地址。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為車輛移置保管與扣留之執行細則,規範執行主體(交通勤務警察、交通稽查人員、得拖違停的交通助理人員)、得使用民間拖吊車、移置費與保管費之收取與追繳,並建立「通知限期領回—公告三個月—屆期無人認領拍賣或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之處置程序,拍賣所得扣費後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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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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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被拖走放在保管場很久了,去領要付多少錢?▾
費用分三部分:拖吊費(一次性,小型車約1,500-2,500元視各縣市規定)、保管費(每日約100-200元累計)、以及原始罰鍰。放兩個月光保管費可能就破萬。各地費率不同,由地方政府依授權訂定;有些縣市保管費設有上限天數,領車前先電話問清楚。
Q2車被拍賣了我能要回來嗎?▾
基本上不行。依法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並完成拍賣後,所有權已移轉給買受人,你只能主張拍賣所得扣費後的餘額,以及機關是否合法通知與送達。若能證明機關未通知或送達違法,可循行政訴訟挑戰拍賣合法性,故務必保留是否曾收到限期領回通知的紀錄。
Q3誰有權把違停車拖走?▾
交通勤務警察與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逕行移置或扣留;其中第56條第四項的違停移置,交通助理人員也可逕行為之,並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
Q4車被拖走放保管場不領會怎樣?▾
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並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就會被拍賣,或符合廢棄車標準時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Q5道交條例85條之3是規範什麼?▾
車輛移置保管與扣留的執行細則:誰能拖、收哪些費用、以及通知領回到公告拍賣的完整處置程序。
Q6什麼叫依法提存?▾
拍賣所得扣除罰鍰與費用後的餘額,寄存於提存所,由車主日後憑證領取,不會直接充公。
Q7什麼車會被當廢棄車清除而不是拍賣?▾
公告無人認領且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殘破、無利用價值)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而非拍賣。
Q8車被拖走怎麼領回?▾
查明保管場與費率 → 備齊身分與車籍證件 → 繳清拖吊費、保管費、罰鍰 → 領回,越早領越省保管費。
Q9領車費用怎麼算?▾
拖吊費(一次性)+每日保管費×天數+原始罰鍰,費率各縣市不同,部分設有上限天數。
Q10怎麼避免車在我不知情下被拍賣?▾
到監理站更新車籍登記地址,使限期領回與公告通知能確實送達,是防止三個月倒數空轉的關鍵。
Q11認為機關沒合法通知就拍賣,怎麼救濟?▾
保留是否收到限期領回通知的紀錄,主張送達或公告程序違法,循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挑戰拍賣處分。
Q12拍賣 vs 廢棄車清除差在哪?▾
都針對無人認領車輛;殘值尚可者拍賣並提存餘額,符合廢棄車標準者直接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結果 | 成本特性 |
|---|---|---|
| 限期內領回 | 繳清拖吊費+保管費+罰鍰後取回車輛 | 費用隨拖延逐日增加,越早越省 |
| 屆期未領、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 | 由機關拍賣,所得扣費後餘額提存 | 可能拿不回車,僅能領提存餘額,餘額不足恐被追繳 |
| 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 | 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 車輛被報廢清除,已生拖吊與保管費仍須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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