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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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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7条的规定,如果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执行交通稽查任务的人员发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事件,应当立即查记录下车辆的牌照号码以及驾驶人的驾驶证号码(或身份证统一编码)。除非根据前条规定需要代保管有关物件,否则在理顺情况后,应当将驾驶证归还。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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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7 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