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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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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2. 2.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3. 3.第一項違反行為屬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責令檢驗者,其所記明辦理期限應為十五日內。
  4. 4.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5. 5.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6. 6.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3 條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根据該條第一款,填製通知單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这表示在填写通知单时,应清楚记录违反行为的简要情况,包括违反的条款和应到案的地点。 2. 根据該條第二款,如果违反行为需要责令定期改正、修复或补办手续,则除了需要按规定申请临时通行证外,还要在通知单上标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样,并且时间限制通常不超过四天。然而,如果货车超载,应责令当场卸货分装,如果不能当场卸货分装,则如果超载重量未超过核定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应在两小时内改正;超过两小时不改正的,可以连续举报;如果超载重量超过核定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当场禁止通行。 3. 根据該條第三款,对于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只要违规地点相距六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六分钟以上或经过一个路口以上,就可以连续举报。然而,如果违规地点在隧道内,则不受时间或距离的限制。 4. 根据該條第四款,对于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规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将汽车移置的情况下,每逾二小时,可以连续举报。 5. 根据該條第五款,如果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规定之情形,被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连续举报后,如果不遵守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连续举报。 参考资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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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3 條規定:「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前項違反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