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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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