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七十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2條,當年滿七十五歲的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時,如果在收到舉發通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換發新的行車執照或自願交還行車執照,則可以免於受到處罰。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https://www.mol.gov.tw/18law/regulation/detail/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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