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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聽勸導者,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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