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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2.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3.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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