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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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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當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不予舉發: 1. 檢舉超過七天:從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已經過了七天以上。 2. 同一違規行為再次被檢舉:如果同一個違規行為被重複檢舉。 3. 匿名檢舉或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當檢舉是匿名的,或者檢舉人的身分無法確認。 4. 檢舉資料不完整或無法查證:檢舉資料太少或者無法提供具體明確的證據,無法進行查證。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不會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發處罰。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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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 條規定:「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