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根據《中華民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1條,當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若該事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應按照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將該案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並提醒檢舉人該案件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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