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36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2. 2.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其以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即得以該已申請歸責登記之租用人為應歸責人,通知其到案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被舉發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的情況下,應在通知單上填寫應到案日期前,並檢附相關證據和足夠確認應歸責者身份的文件,通知處罰機關該應歸責者的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該應歸責者依法到案處理。如果逾期未按規定辦理,仍然依據該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 對於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汽車,如果車主直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可以將該已申請歸責登記的租用人視為應歸責人,並通知他們到案依法處理。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說明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被通知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有相應的程序可以進行申報和辨識應歸責者,避免不當處罰。同時,該條例也提供了對於租賃車輛的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

相關函釋 1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