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被舉發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的情況下,應在通知單上填寫應到案日期前,並檢附相關證據和足夠確認應歸責者身份的文件,通知處罰機關該應歸責者的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該應歸責者依法到案處理。如果逾期未按規定辦理,仍然依據該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 對於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汽車,如果車主直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可以將該已申請歸責登記的租用人視為應歸責人,並通知他們到案依法處理。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說明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被通知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有相應的程序可以進行申報和辨識應歸責者,避免不當處罰。同時,該條例也提供了對於租賃車輛的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