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7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在裁決前陳述被舉發的違規事實。這意味著,當違規行為人對於被舉發的違規事實有不同的陳述或是爭議時,處罰機關應提供陳述室供其陳述意見或提出相關證據。這將確保違規行為人在行政處分前有合理的機會解釋或辯護其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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