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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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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7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在裁決前陳述被舉發的違規事實。這意味著,當違規行為人對於被舉發的違規事實有不同的陳述或是爭議時,處罰機關應提供陳述室供其陳述意見或提出相關證據。這將確保違規行為人在行政處分前有合理的機會解釋或辯護其違規行為。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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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7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