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者,處罰機關應即處理;其提前到案,而該案件已移到者,亦應處理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8條,如果被通知人按照指定的到案日期提前到案,即使該案件已經移交他處,處罰機關也應當處理該案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通知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到案後能立即進行處理。並沒有針對此條款提供具體範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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