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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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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
  2. 2.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
  3. 3.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3條,除了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如果要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必須先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且委託的作業方式必須訂約辦理。委託的契約應該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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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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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3 條規定:「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