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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
  2. 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
  3. 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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