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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2.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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