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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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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
  2. 2.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3. 3.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4. 4.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者,應載明於吊扣期滿次日起,被處分人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
  5. 5.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規定如下: 1.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而被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的情況,執行時應先收繳相應的牌照,並製作執行單交給被處分人。 2. 在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的情況下,同時應繳交相應的車輛號牌和行車執照。 3. 在吊扣期滿時,對於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情況,處罰機關應收回執行單附在案卷中;如果執行單遺失,被處分人或其委託人應提供切結書附在案卷中。 4. 對於計程車駕駛人受到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或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情況的情況,執業登記證應由相應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處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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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9 條規定:「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