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規定如下: 1.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而被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的情況,執行時應先收繳相應的牌照,並製作執行單交給被處分人。 2. 在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的情況下,同時應繳交相應的車輛號牌和行車執照。 3. 在吊扣期滿時,對於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情況,處罰機關應收回執行單附在案卷中;如果執行單遺失,被處分人或其委託人應提供切結書附在案卷中。 4. 對於計程車駕駛人受到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或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情況的情況,執業登記證應由相應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處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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