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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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扣之車輛,應放置於適當場所,並設置查扣之車輛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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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在進行車輛查扣時,應將查扣的車輛放置於適當的場所,同時也需要設置查扣車輛的登記簿。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查扣車輛的安全管理和相關資訊的完整記錄。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4 條已得到明確的規定。該法條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舉例,僅對查扣車輛應放置於適當場所、並設置查扣車輛的登記簿進行了規範。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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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