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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13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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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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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扣之車輛,應放置於適當場所,並設置查扣之車輛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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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車輛者,警察機關得將該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 前項拍賣之車輛等,應發給證明 (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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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1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