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13
廢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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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警察機關查扣之車輛,應放置於適當場所,並設置查扣之車輛登人。
警察機關對於查扣之車輛,除因搬運不便,得自現場駛至放置場所外,不得擅加駛用。
警察機關查扣之車輛,無法查明車主者,依拾得物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1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