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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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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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3條,當警察機關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並查扣車輛時,應在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被扣物件"欄填寫被扣車輛的種類和數量。通知單的"注意事項"欄應明確載明本辦法第8條第1項的內容,以引起違規人的注意。如果沒有違規人或違規人暫時逃逸,無法送達通知單,仍應努力查明持車人並通知其到案。根据這一條款的規定,進行車輛查扣的警察機關應該填寫通知單以及在通知單中提醒違規人注意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440812910929.pdf)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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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