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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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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