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警察機關對於查扣之車輛,除因搬運不便,得自現場駛至放置場所外,不得擅加駛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查扣的車輛,除非因搬運不便,否則不得擅自開車使用。 參考資料:上述法規。範例:如果警察機關查扣了一輛車輛,除非因為特殊原因需要移送到放置場所,否則就不可以未經許可擅自駕駛該車輛。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