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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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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對於查扣之車輛,除因搬運不便,得自現場駛至放置場所外,不得擅加駛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查扣的車輛,除非因搬運不便,否則不得擅自開車使用。 參考資料:上述法規。範例:如果警察機關查扣了一輛車輛,除非因為特殊原因需要移送到放置場所,否則就不可以未經許可擅自駕駛該車輛。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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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查扣之車輛,除因搬運不便,得自現場駛至放置場所外,不得擅加駛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