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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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被查扣的車輛違規人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處理。被扣車輛的違規人可以憑著不罰或免罰的書面通知、罰鍰繳納收據或裁決書等文件來領取被扣車輛。具體的相關範例和資料需要參考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 不罰名詞
- 罰鍰名詞
- 裁決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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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