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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查扣之車輛之違規人,應依指定時間、處所到案接受處理,並憑不罰或免罰之書面通知或罰鍰繳納收據及裁決書等領取被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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