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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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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扣之車輛之違規人,應依指定時間、處所到案接受處理,並憑
不罰
或免罰之書面通知或
罰鍰
繳納收據及
裁決書
等領取被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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