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車輛者,警察機關得將該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 前項拍賣之車輛等,應發給證明 (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2 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車輛者,警察機關得將該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 前項拍賣之車輛等,應發給證明 (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2 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