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警察機關查扣之車輛,無法查明車主者,依拾得物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當警察機關查扣的車輛無法查明車主時,將依照拾得物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67 條,無法確定拾得物的擁有人時,將視為國有財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機關可能會將該車輛視為國有財產,並依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