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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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許可之審查業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審查。民間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協助審查業務,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並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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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免申請雜項執照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直轄市、縣 (市) 的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委託民間專業團體進行審查。民間專業團體根據前項的規定,協助審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申請許可程序,審查結果需提交給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則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企業在某直轄市的當地將自己的商標招牌廣告提交給了民間專業團體進行審查,該團體將根據建築法的相關標準,對招牌廣告的設計、規模和安全性進行評估。如果審查結果符合標準,該團體將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提交審查結果,並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證給該企業,以允許他們設置該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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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