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許可之審查業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審查。民間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協助審查業務,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並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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