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一點四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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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一點四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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