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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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一點四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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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4公尺。在車道上方位置,從廣告物下端到地面的距離淨高度應為4.6公尺以上。在其他位置,從廣告物下端到地面的距離淨高度應為3公尺以上。唯獨如果廣告物位於退縮騎樓上方,還需符合當地騎樓淨高的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的距離則不得超過30公分。如果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關於上述兩種廣告形式的距離限制,則應參照該規定辦理。 根據引述的法條內容,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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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