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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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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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4條,招牌廣告和樹立廣告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後應自行拆除。如果有需要繼續使用的情況,則應在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是《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公告,最新版本為85年12月30日修正公告。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的許可有效期限到期,許可持有人應該在到期前三個月向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以繼續使用廣告物。如果未能在有效期限到期前重新申請許可,則許可持有人應當自行拆除廣告物。若繼續使用廣告物,在這種情況下,主管建築機關將重新審核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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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