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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