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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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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6條,招牌廣告和樹立廣告的設置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根據「豐原火車站招牌廣告與通風設施糾紛案」的裁判書,案件中被告在豐原火車站設置的招牌廣告因尺寸龐大,阻擋了建築物通風、採光設施的正常功能,違反了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因此被告違反了該法條。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513 號判決》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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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