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廣告物管理辦法17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設置完成者,除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交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應依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根據這條法條中的規定,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在該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設置完成的,需要在修正施行日後的兩年內按照《廣告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許可。然而,如果該廣告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妨礙交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的情形,則必須按照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廣告物管理辦法 - 《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說明 - 《廣告物管理辦法》相關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