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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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廣告物在屋頂昇放,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認之色彩,夜間須於繫繩頂端開亮紅色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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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8條,如果要在屋頂上昇放氣球廣告物的話,氣球的球體應該要標示易於辨認的色彩,並且在夜間的時候,應該要在氣球的繫繩頂端安裝亮紅色的警告燈。這就是該法條所規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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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